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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孟淑清、陈长久、陈济琛与陈振林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淑清,陈久长,陈济琛,陈振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孟淑清,女,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陈久长,男,1941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济琛,男,1998年7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振林,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淑清、陈久长、陈济琛宣告被申请人陈振林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