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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17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丽勇与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勇,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750-3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勇,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钱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7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68000元、执行费920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奥德赛轿车一辆,竞买人章玲燕以171000元竞买获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浙A×××××车辆的查封;二、浙A×××××车辆归买受人章玲燕(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章玲燕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