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彩燕与潘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燕,潘秋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李彩燕,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潘秋均,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燕诉被告潘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彩燕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