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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彩燕与潘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燕,潘秋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李彩燕,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潘秋均,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燕诉被告潘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彩燕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