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宝柱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柱,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柱,个体。被执行人:张晓东,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职工。李宝柱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9960.02元(其中本金39468元,执行费492.0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