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于盛勇与金慧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盛勇,金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于盛勇。被执行人金慧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盛勇与被执行人金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但不是首封,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81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