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胡毅彬、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英伦三岛二期洋楼3#、5#、6#楼施工安装外墙苯板,被告尚欠原告38500元拒不给付,并于2015年1月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38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据是我写的,钱数不对,去年工人告状,我就给原告多写了点,大包扣我苯板钱,我就得扣原告钱。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证据一、欠据1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38500元。经质证,被告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答辩意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38500元。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人工费38500元;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莉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