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小区11栋10号。法定代表人纪晓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5号3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档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