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黎某,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昀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