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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菜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64号原告申某某,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