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龙世军与龙丽坤、林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世军,龙丽坤,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71-1号申请人龙世军。被申请人龙丽坤。被申请人林翊梅。被申请人龙敏。被申请人龙武。被申请人龙彪。担保人温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龙世军诉被告龙丽坤、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温丽芳以名下两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龙丽坤(共有人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路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查封担保人温丽芳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房产二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4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