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行审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郭雪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郭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审执字第52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翼,男。委托代理人宋延岭,男。被执行人郭雪峰,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4年月7日作出沈规国土苏处决字(2014)02号《关于对临湖街道东谟村郭雪峰不履行“公告”拒不交付土地行为的处理决定》,内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实施乡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8)971号)文件精神。临湖街道东谟村集体宅基地3.6228公顷已被征为国有,作为苏家屯区实施乡级规划用地,你家位于临湖街道东谟村的宅基地、房屋及地上物均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依照《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沈苏政地告字(2009)第9号)精神,参照《东谟村征地动迁实施方案》,对你家进行如下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一),你家获得有证房118㎡,补偿377600元;无证房200.5㎡,补偿62242元;房前屋后地上物补偿0元;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2900元,总计补偿422742元。按《补充规定》安置方案(二)回迁安置一个120㎡楼房,其他(或部分)货币补偿127542元(含房屋补偿款)。临湖街道东谟地区征地动迁工作小组领导办公室已依法通知你领取补偿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你拒不领取。目前,你不履行《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沈苏政地告字(2009)第9号)义务,拒不交付已被国家征收的土地行为,已妨碍苏家屯区实施乡级规划建设进程。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所使用的土地(宅基地)。”被执行人未复议、未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做“处理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无证房200.5㎡,补偿62242元;房前屋后地上物补偿0元”证据不足,“安置方案(二)”未决定安置房屋地点、回迁时间、动迁后至回迁期间的房屋租金等内容,无据证明已补偿安置完毕,故对“处理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