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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王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王氏,彭学明,刘建,程效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彭王氏,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尧行政村彭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56********。被告:彭学明,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41953********。被告:刘建,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尧行政村刘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4********。被告:程效义,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尧行政村刘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5********。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王氏、彭学明、刘建、程效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显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