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晓勇与何家康、陈波、黄守军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勇,何家康,陈波,黄守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勇,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康,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陈波,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黄守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晓勇与被上诉人何家康、原审被告陈波、原审被告黄守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晓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上诉人孙晓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红梅审 判 员 帅文婷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