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三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李忠与杜彦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杜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被执行人杜彦辉,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与被执行人杜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3)宾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彦辉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忠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