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亚清与潘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亚清,潘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朱亚清。被执行人:潘惠娟。申请执行人朱亚清与被执行人潘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惠娟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朱亚清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惠娟履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4元。2015年3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潘惠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