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峰与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周峰,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伟。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浩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