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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田红甫与刘清、刘世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1-1号原告田红甫,男,汉族。被告刘清,男,汉族。被告刘世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甫与被告刘清、刘世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甫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