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彩招、尹康莉等与徐信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招,尹康莉,尹康玲,尹康良,徐信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冯彩招。原告:尹康莉。原告:尹康玲。原告:尹康良。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月,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信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彩招、尹康莉、尹康玲、尹康良与被告徐信友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彩招、尹康莉、尹康玲、尹康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彩招、尹康莉、尹康玲、尹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