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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赵学川货款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学川货款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3344.6元,利息5623.52元,诉讼费649元及拒不支付延迟履行1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50167.12(含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将48968.1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550元、诉讼费649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