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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友金与黄高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金,黄高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友金被告:黄高峰原告李友金诉被告黄高峰(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金撤回对被告黄高峰(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友金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