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桑卫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桑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鑫乾广场A8层。负责人严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梨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福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桑卫东。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南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桑卫东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终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桑卫东应支付英大保险南通公司15万元,银联公司对桑卫东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赴被执行人桑卫东的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小河村及被执行人银联公司的住所地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梨园村一组进行了相关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桑卫东长期跑长途运输,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银联公司原登记住所地无法查询到该单位。两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行人桑卫东挂靠于银联公司的苏F×××××大型汽车及苏F×××××挂车各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万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除中华保险上海分公司以外其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