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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3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长  蒋玉梅审判员  张德才陪审员  魏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