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金某,男,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身份证号:XXXXXX。被告杜某,女,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身份证号: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