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梁端福与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端福,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梁端福,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本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嘉定区。原告梁端福与被告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梁端福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端福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778,400元;三、被告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梁端福以人民币85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以人民币923,4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5.60元,由被告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梁端福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审理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环博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1.07元)。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实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义务,不能履行的,本院应依法强制执行。除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奚国华审 判 员 俞海斌代理审判员 水轶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