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岳德亮与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亮,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岳德亮,男,194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110229-038835。法定代表人郑文龙,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健,延庆县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驰,延庆县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岳德亮与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德亮与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健、陈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德亮诉称,从2010年6月开始,被告雇佣我在村委会干杂活,主要工作是看门。被告承诺每年年底支付我工资,直到2013年7月底,被告不再继续雇佣我干活时,被告也未支付给我工资。我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此我要求被告给付我工资57300元。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上届村委成员任职期间雇佣原告干活,因为上届村主任一直未向本届村委会交纳账目,因此无法核实拖欠原告工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被告雇佣原告在村委会干杂活,主要工作是常年看门(600元/月),还兼职出纳(600元/月)、浴池卫生(600元/月)、锅炉工(300元/月)、保管员(200元/月)、村委会院内树木修剪(1200元/月)等工作,兼职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等。2013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证实拖欠原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工资531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原告应得工资4200元。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3100元+4200元=57300元。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故此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7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理应得到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证实,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岳德亮工资五万七千三百元,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岳家营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