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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连文与被告袁光照民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文,袁光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杨连文,男。委托代理人谢成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光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文诉被告袁光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5元,由原告杨连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