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连文与被告袁光照民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文,袁光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杨连文,男。委托代理人谢成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光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文诉被告袁光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5元,由原告杨连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