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怡生广告有限公司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怡生广告有限公司,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29号原告:芜湖怡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祖昱,总经理。被告: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总经理。原告芜湖怡生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俊斌、赵滨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王俊斌人民陪审员 赵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