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志成与被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成,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成,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显庆,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辛占生,住肇东市。上诉人孙志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志成,被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显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