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君华与李方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君华,李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35-1号申请人韩君华,男,汉族,1985年05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李方龙,男,汉族,1989年0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于2015年4月0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方龙所有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4月13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因此,本案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方龙所有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