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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楠与嘉祥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嘉祥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张楠,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兴云(特别授权),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祥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青年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邱敬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淑玲(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楠诉被告嘉祥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楠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待岗职工,劳动关系保留至今。双方曾于2006年8月17日因社会养老保险金争议一案向嘉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6年9月8日作出仲裁,责令被告为原告补交裁决前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目前就裁决之后发生的养老保险金被告一直未予交纳,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原告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标准为原告补交自2006年9月8日至国家规定的退休之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并按公司职工享受的同等待遇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据此,原告要求补交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审理。对于原告主张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的该项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审理而直接向本院起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张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维坤人民陪审员  鲍淑琪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乃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