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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远群、裘江生等与戴显静、陈方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显静,张远群,裘江生,黄知俞,陈方,浙江君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显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远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江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知俞。原审被告:陈方。原审被告:浙江君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街道上田村张宅南路*号东首。法定代表人:戴显静,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戴显静因与被上诉人裘江生、黄知俞、张远群,原审被告陈方、浙江君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戴显静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4414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戴显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显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海亭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