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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益峰诉被告常双权、宋长富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益峰,常双权,宋长富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94号原告孙益峰,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8200310418388。被告常双权,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宋长富,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益峰诉被告常双权、宋长富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2元,减半收取7646元,由原告孙益峰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代理审判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魏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