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益峰诉被告常双权、宋长富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益峰,常双权,宋长富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94号原告孙益峰,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8200310418388。被告常双权,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宋长富,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益峰诉被告常双权、宋长富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2元,减半收取7646元,由原告孙益峰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代理审判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魏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