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兰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袁兰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611号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德弟。被告袁兰珍。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与被告袁兰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袁兰珍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德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兰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纪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2088弄天籁园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用设备等提供保安、保洁和维修保养等服务。被告系该小区240号房屋业主,在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期间,被告未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709.08元。经多次催交无果,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09.08元以及滞纳金11,341.79元。被告袁兰珍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天籁园业主大会签订期限至2013年11月19日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该业主大会委托原告对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都市路2088弄天籁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其中别墅为每月每平方米3.20元,商铺为每月每平米4.00元(之后双方补充协议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别墅为每月每平方米3.80元,商铺为每月每平米5.00元);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第二个月的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原告可以从次季度第一天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并对其它相关事项作出约定。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2088弄(即天籁园小区)240号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建筑面积为288.72平方米。因被告未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致涉讼。以上事实,由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发票记账联、催款通知书、房地产登记簿、业主物业使用公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天籁园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作为业主的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在履行其物业管理义务后,被告理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滞纳金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无理由拒交物业物业管理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金额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4,500元。被告袁兰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兰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8,709.08元及滞纳金4,500元,计人民币23,209.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27元,公告费560元,计人民币1,111.27元,由被告袁兰珍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宣淞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