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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大头,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吴某某曾于2006年11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4日因吸毒被颍上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适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家中和其所开的宾馆内容留张某和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3月15日至3月17日,吴某某在颍上县慎城镇××宾馆的210房间,容留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2013年4月15日至4月16日,吴某某在颍上县慎城镇五月花宾馆的302房间,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吴某某在其居住的家中,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十余次;4、2014年8月份的某一天,吴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2014年8月11日至8月14日,吴某某在颍上县慎城镇罗桥快捷宾馆的308房间内,留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上述犯罪经过。另查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甬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23日在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一年后)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旅馆登记记录查询表等;证人张某、管某、郑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在自己家中以及自己下榻的宾馆,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吴某某归案后,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上述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吴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该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本罪,且本罪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龚 军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