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德兰与廖正双、周天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兰,廖正双,周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余德兰。被执行人廖正双。被执行人周天艳。本院在执行余德兰申请执行廖正双、周天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正双、周天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德兰人民币151,352.06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云南省威信县麟凤镇柏香村翅管岩村民小组的农村自建房一幢,(四至:东至宗吉辉房屋,南至巧威公路,西至徐泽明房屋,北至河沟)。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均外出不在家,且除上述房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范科彪审 判 员 申 帅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启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