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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邵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熊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熊金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24号申请人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君新社区统一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万成,系该公司行政部主管。被申请人熊金。申请人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4)250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已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申请人产假假期,申请人上班后,公司并给予每天一小的哺乳时间。因申请人属于违法超生,如再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不是纵容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而且相关法律法亦没有规定违法超生企业要支付其产假工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申请人熊金答辩:诉讼费应该由申请人负担,我是经过公司批准,应该享受产假工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情况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女职工超生的情况是否可以正常休产假作出排除的法定情形,且本案中,熊金申请休产假,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在清楚熊金属于超生的情况下批准给予休产假的,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范女职工超生属于禁止休产假的法定情形下,应视为熊金享有产假待遇,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发放熊金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申请人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该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绍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