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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X与被告马XX、索XX、索XX、田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马红荣,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黄荣委托代理人:李守卫被告:马红荣委托代理人:蒲玉霞被告:索卫刚被告:索卫东被告:田进付被告:何西全原告黄荣与被告马红荣、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斯木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守卫、被告马红荣的委托代理人蒲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3日,五被告借原告现金250000元。后经原告找五被告索要借款,但五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马红荣辩称:我借原告250000元属实,我同意返还原告该笔借款。被告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五被告共同借原告现金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以“今借到黄荣现金250000元整”为内容的借条一张。2014年10月22日,原告找被告马红荣要求返还借款时,被告马红荣在原借条中又签名表示同意返还原告借款,但所欠原告借款五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五被告共同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有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对此事实被告马红荣当庭亦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五被告返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本案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荣、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共同返还原告黄荣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黄荣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邮寄送达费300元,由被告马红荣、索卫刚、索卫东、田进付、何西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晓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