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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蔡克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克诚,庞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蔡克诚,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庞世义,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克诚与被执行人庞世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实被执行人庞世义确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 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