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曹××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耀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