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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曹××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耀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