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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春凤与郑和加、黄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凤,郑和加,黄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凤。被执行人郑和加。被执行人黄清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商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凤与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交纳执行款155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7.5元,执行费2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南大厦101室、102室、201室、3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与他人共同所有,本院已在另案中依法查封以上房产并进行三次公开拍卖,但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560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和加、黄清华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