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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聂卫信与王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聂卫信,男,1977年9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国领,男,1972年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聂卫信与被告王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亓国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卫信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新,被告王国领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国领于2014年7月15日借原告现金40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4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国领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银行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本案借款实际是案外人王北侠借的,被告王国领是王北侠的弟弟,另一案的被告王松涛是王北侠的侄子,他们二人是担保人;2、本案与王松涛一案的实际借贷关系是40000元,不是80000元,原告让被告和王松涛各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不打条,不借给王北侠40000元,王国领与王松涛应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并且是一共40000元的还款责任;3、王国领已还款1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领在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聂卫信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聂卫信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人王国领,2014年7月15日借款,2014年10月14号归还”的欠条一张。2014年12月份,被告通过李德安还了原告10000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依法应当偿还,被告已归还10000元,其理应归还下欠的30000元借款,对原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该借款不是被告所借,是王北侠所借,被告王国领是担保人,并且被告与另一案被告王松涛共借40000元,不是80000元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聂卫信下余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国领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亓国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路宏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