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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孟熊、屈云娣申请被执行李景涛和李同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熊,屈云娣,李景涛,李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李孟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埝城村一组申请执行人屈云娣,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埝城村*组。系李孟熊之妻。被执行人李景涛,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埝城村一组被执行人李同涛,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埝城村一组李孟熊、屈云娣申请执行李景涛和李同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11155.3元,诉讼费200元,执行��67元,共计11422.3元,被执行人李景涛已将全案款11422.3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