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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施新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新建,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200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新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施新建至合肥市瑶海区博奥名苑*栋,确定房间客厅无人后,将被害人程某放在客厅鞋柜旁地上的女士皮革质手提包内的人民币3500余元、银行卡、驾驶证和客厅餐桌上零钱罐内200余元硬币盗走。随后被告人施新建携带银行卡和驾驶证至合肥市瑶海区东二环与凤阳东路交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试银行卡密码取款未成功后,又返回将银行卡和驾驶证放回合肥市瑶海区博奥名苑*栋*座**室。另查,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施新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施新建处查扣赃款3668.4元,已返还被害人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新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新建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新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施新建所盗的赃款已基本追回,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新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犯罪使用的手电筒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小涛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