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严博文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博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8号罪犯严博文。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严博文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严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严博文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严博文在近两年中收到家属汇款12200元,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博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