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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汪红梅、许丽丽等与黄建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梅,许丽丽,许梦昭,黄建设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汪红梅,农民。原告:许丽丽,农民。原告:许梦昭,农民。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梅、许丽丽、许梦昭与被告黄建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红梅、许丽丽、许梦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梅、许丽丽、许梦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汪红梅、许丽丽、许梦昭负担。审 判 员  孔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