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宋加加与程明会、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加加,程明会,程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加加,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军,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明会,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军,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宋加加与被上诉人程明会、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加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加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加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为84元,由上诉人宋加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