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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健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燕,李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任海燕,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健康,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任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健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外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海燕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海燕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健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健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海燕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健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