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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区国英与许家谦、梁丽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国英,许家谦,梁丽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0号原告区国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915。被告许家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30。被告梁丽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29。原告区国英诉被告许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许家谦的配偶梁丽环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明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袁菁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许家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据承认欠款。2014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许家谦向原告借款25000元,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25000元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梁丽环的责任问题。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丽环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许家谦、梁丽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国英清偿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许家谦、梁丽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