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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津星与谭龙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龙生,赵津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龙生,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白官屯村14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津星,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择仁里17门***号。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谭龙生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赔偿款互相折抵(包括谭龙生妻子周玉红的2000元医药费等),折抵后谭龙生再赔偿赵津星8000元,于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给付;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赵津星承担,反诉费25元,由谭龙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谭龙生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