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军峰诉被告张卫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峰,张卫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梁军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红,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梁军峰诉被告张卫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林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军峰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装修合同一份,由原告负责组织人员装修相关工程,被告支付装修款,全部装修费用共计80000多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装修款,下欠装修款45000元及利息一直未付,为此,特依法要求被告付清下欠装修款4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卫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以张卫红为甲方,梁军峰为乙方,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在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石材干挂包工(不包料)130/平方,角铁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干挂、胶焊,施工期间,乙方保质保量,不得偷工减料。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总价约80000元,自合同生效后甲方付乙方20000元,工程进行到三分之一再付20000元,工程进行到三分之二再付30000元,当工程即将完工时甲方应付清乙方使用工程款(以实际尺寸付款)。三、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付对方总工程款的50%违约金,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提供正常的电、水。之后,原告梁军峰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并将工程完工后进行交付使用。梁军峰自认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被告张卫红只支付了现金35000元,剩余的45000元一直未付。因梁军峰多次向张卫红追要后,张卫红仍未支付下欠装修工程款。2014年8月26日,梁军峰将张卫红起诉至本院,由于梁军峰未能提供张卫红的详细地址而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裁定驳回了梁军峰的起诉,该裁定生效后,梁军峰再次进行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书、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1524号裁定书,以及证人贾国伟、贾高兴的当庭证明,原告方的陈述在卷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生活常识及经济交往习惯,可认定原告梁军峰将装修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有权利向被告张卫红追要全部装修工程款80000元。原告梁军峰自认已付装修工程款35000元,该款应从总工程款80000元中予以扣除,即下欠其工程款45000元。原告梁军峰要求被告张卫红支付违约金16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也无法查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欠款利息,根据“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由于双方对工程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本院也无法查明工程的具体交付时间,对欠款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主张之日起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梁军峰装修工钱45000元,并从2014年8月26日原告梁军峰起诉时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梁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张卫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栗 辉 百度搜索“”